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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57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美术作品无论是出版传播方式还是创作本身,相对传统意义上来说,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这预示着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不断增长的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通过这几年审判的案件来看,涉及美术作品的侵权主要集中在将美术作品用于制作邮票,还有涉及连环画、雕塑作品的侵权案件,现在还发现有将漫画作品用于高考试卷上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向大家介绍了一些涉及案件的类型。他指出,虽然美术作品是一类作品,但由于创作手法和表现形式上的多样化,不同种类的作品维权特点也不径相同,就目前而言,争议最大的还是如何计算赔偿损失的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后给著作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希望大家能将维权意识贯穿整个作品创作过程,在创作阶段就要注意保存整理好底稿,一旦作品遭到侵权,有关材料将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通过多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她特别强调,著作权人在签署委托创作、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中,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归属,对授权的的时间、地域等进行详细的约定,防患于未然。

正如张晓津所言,著作权法在我国才仅仅实施了20多年的时间,美术家维权意识的提升还需要一个过程。但令人欣喜的是,作为协会组织,中国美协已在去年成立了维权办公室,目的是为美术工作者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已切实感受到广大艺术家非常盼望能有一个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和部门替他们行使权利,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使他们不受干扰,安心创作。这既是对我们的信任,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肩上的责任与压力。”中国美协维权办主任朱凡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及时就艺术家的维权诉求和现实情况提供给国家立法机构,并积极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提供建议。此外,将定期给艺术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传递维权经验和相关信息,搭建专业法律服务的桥梁,为艺术家提供法律保障。

朱凡强调,中国美协将整合各方资源,认真听取音著协、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加有效地为美术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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