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会看到:某些学校向社会公开征集校庆纪念图案,由于未对校庆纪念图案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在所挑选的具有独创性的校庆纪念图案刊出后,校庆纪念图案的作者就该图案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与该校发生争议;某些美术作品的作者与委托出资单位因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等等。引起这类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了解,合同约定不明确。
委托创作的作品涉及著作权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面。受托人作为作品的直接创作者,是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委托人通常为作品的创作创造条件,提供资金、资料甚至创作的设备,因此,委托人的利益也是应当得到保护的。为了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委托人如果要获得著作权,就应当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自己享有。没有约定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人享有。
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和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