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应考虑哪些因素
“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二者利益的天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成败。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不应该忽视以下因素:
1、有关使用作品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在具体实践中,对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可以首先考虑使用作品这一行为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因为商业性使用多为公开使用,它更容易对作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2、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标准在西方版权立法中早有体现
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根据作品的使用目的可以省略作者的署名,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得已”的改动。德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作者不得反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作品及标题进行的改动。同时这两国的著作权法又规定,因编写教材的需要对入选作品的改动也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
3、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版权作品可以作为对版权侵权的一种抗辩理由
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非商业目的使用作品均可视为合理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因其具体目的不同,也可能会享受不同的合理使用范围。例如,以课堂教学为目的改动作品,如果教师不是以贬损作者名誉与声望为目的而恶意曲解、篡改作品,一般应认为是合理使用。否则,就不属于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