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溯及力解析
【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法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著作权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著作权法有无溯及力的规定。
溯及力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已经发生的事项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称具有溯及力,如果无效,称没有溯及力。
一、第一款是对权利保护期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规定。
对权利保护期本法具有溯及力,即依照本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这里有两层意思。
1、指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没有规定,那么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届满的,就不能得到本法保护,没有届满的,可以得到本法保护。
2、指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已有规定,那么,在本法施行之日,即使已经超过过去规定的保护期,只要没有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仍然受到本法保护。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在处理依据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没有溯及力。处理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应当依照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不能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