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可以是哪些人
一张好的图片是具有很强经济价值的,特别是一些顶级看看摄影师拍摄的照片,而照片是有著作权的,照片的著作权一般是归拍摄者所有,而摄影作品侵权是经常出现的,那么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是谁?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是什么人
摄影作品侵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合法的组织,例如网站未经同意发布摄影作品的,侵权的主体是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摄影作品侵权手段有哪些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手段多样而且隐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3个特点:
1、曹世海介绍说,侵权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是一个特点。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个人从艺术保护的目的出发来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章、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益产业化,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除个人以外还有摄影产业公司。被告中,有将作品印制在明信片、邮票上的邮政公司,印制在ip卡上的电信公司或者作为标志使用的企业。
2、社会关注度高是又一特点。据曹世海分析,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比如金夫人影楼、诗仙太白企业、海外旅行社等,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如重庆一中院审理的罗某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30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3、此外,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调解撤诉高,原告胜诉率高。据统计,2010年审结的20起案件中,调解撤诉18件,判决两件,调解撤诉率为90%。2006年至2010年判决的43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原告胜诉的有30件,占判决比例的69.77%。
三、摄影作品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行政方式
以行政方式解决,是指政府主管机关即著作权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对著作权的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特色之一。
行政解决方式较之程式化的司法渠道,具有直接交易成本较低而效率较高的特点。这在当前司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确是一种优先选择。
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从特定角度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二)司法方式
司法处理是指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解决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
司法处理是最有权威、最有效、最高形式的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不可变更的司法处理的结果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对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和著作权利的保护来说,司法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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