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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64次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就理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侵权体现为网络侵权,很难界定赔偿主体。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是谁?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的赔偿主体

为了合理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能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人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作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网络侵权赔偿数额是多少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侵权是近些年较为高发的案件,许多原创作者的作品都受到了侵害。因此建议当事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及时收集被侵权、损害的相关证据,尽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悠网还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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