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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注明出处是否侵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524次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在进行发行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版权登记的,这样才能够保护我们自身的权利,那么我们可以使用他的影视作品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摄影作品注明出处是否侵权呢

根据下面条例,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一些影视作品是需要注明出处的,并且还需要进行版权登记,如果我们用这些影视作品用于商用的话,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是可以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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