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怎么样
一、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怎么样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没有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不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怎么样处理
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流程是:
1、双方签订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合同;
2、共同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准备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3、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成立吗
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成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按手印时即成立。
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因为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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