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什么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2、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认定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什么
不认定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6、形成鉴定意见并且送达鉴定意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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