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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未能达成协议时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594次

通常情况下,如果他人抵押了一些物品给我们,当对方无法进行偿还债务的时候,我们是可以实现抵押权的,如果当事人在协商这方面没有达成协议,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未能达成协议时怎么办呢

当事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执行的根据的问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尝试:

一、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看,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先选择督促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取得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可作为执行根据,解决了执行根据的问题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受偿;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该款规定解决的是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而非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问题,也不是对“拍卖”、“变卖”措施的确认问题,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这种请求,即不是确认之诉,也不是给付之诉,也不是变更之诉,而是一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抵押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申请,它的执行根据是抵押权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可尝试理解为法律赋予了抵押权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即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偿付给申请人即抵押权人,使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中,以及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就可尝试理解为将抵押权协议规定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抵押权协议即为执行根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对方没有还钱,我们想要实现抵押权的话,对方不执行这个时候就可以在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执行,我们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来证明,我们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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