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需要什么要素才能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需要什么要素才能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什么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只要是债务转让就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债务转让的,其从债务也一并转让,且新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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