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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的范围是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29 阅读: 85次

一、债务担保的范围是哪些

债务担保的范围包括: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哪些范围

抵押担保的法定债权范围:

(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四)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五)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担保人是否是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向债权人借款的人,而担保人是指为债务提供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所以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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