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否应该作为法定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非常多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评、证人证言等,而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影响非常大,那么当事人陈述能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下面由若悠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当事人陈述是否应该作为法定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属于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之一,而法院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所以当事人陈述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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