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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04次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债权时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且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下面由若悠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转让纠纷要不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产生纠纷的,要不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由原告决定,如果在列的,可能将转让方列转让方为第二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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