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能够设定抵押权的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能够设定抵押权的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能够设定抵押权的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能够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民法典规定房产证还在抵押能够过户吗
《民法典》规定房产证还在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够过户。房产证还在抵押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更改产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够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能够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能作为抵押物吗
土地所有权不能够作为抵押物,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个人不会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对于土地使用权也是不能够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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