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哪些
一、能够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哪些
能够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能够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依法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或者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财物是能够抵押的
能够做抵押物的财物包括下列财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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