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抵押登记是什么时候办理的
一、民法典房屋抵押登记是什么时候办理的
房屋抵押登记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携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不可以办理房贷抵押的房屋有什么
不能抵押的有:
1.房龄过短的小户型二手房: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面积必须大于50平米。
2.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由于小产权房没有产权,所以不具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资格和条件。
3.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也不能作为抵押贷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责任怎么认定
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以动产作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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