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哪些
一、债权转让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哪些
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的转让对外的效力是哪些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去构成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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