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去哪个部门办理呢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去哪个部门办理呢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因为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汽车是否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以汽车作抵押的,无需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抵押当事人以外的人。这句话的意思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车辆,因为他不知道车辆已经抵押,所以他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不动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该抵押无效。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所以不动产抵押以登记生效。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抵押权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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