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什么呢
一、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什么呢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产证不齐全的房产;无卖出声明的房产;权属有争议的房产;所有人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产;违反银行规定和房产抵押规定的房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有什么规定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规定有:房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二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二次抵押时抵押人应当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
1、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2、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3、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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