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一、怎样才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1、行为认定
(1)被认定的行为应当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未经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任何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2)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实质必须是以借贷为形式,向公众收取资金,也就是说,要求被吸收的资金必须可以收回。
2、实施者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任何名义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存款数额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未经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实际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4、损害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造成公众财产损失,即存款吸收者无法收回其借出的资金。
二、有哪些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
(二)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资金如何处置?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财务,应当予以追缴,其中属于被害人的资金,在诉讼终结后,予以返还。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按照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不过,在立案标准上面,对于自然人的立案标准要求,明显是要比对单位的立案标准要求低。怎样才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