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方式有哪些
一、抵押方式有哪些
抵押方式有:
1.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4.财团抵押;
5.不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有哪几类
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将抵押权分为以下常见七种: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定的抵押。比如房屋及其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6.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7.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执行费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哪些财产能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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