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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28次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分为一般的程序和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就是一种特别程序的,如果自己的票据丢失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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