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债务人对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一、欠条债务人对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欠条债务人对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欠条约定的义务,如按时归还欠款的义务,逾期未还欠款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以及支付约定的利息等义务,还有告知出借人借款涉及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有哪一些义务
一、出借人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借款合同中,任何的出借人都不得利用优势的地位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是说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且出借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必须要提供自身的真实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必须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起诉债务人但没有借条是否能胜诉
没有借条,起诉债务人有败诉的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条,就是有力的书证。
没有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的。
因此需要其他证据提供佐证,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对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
2、银行的提款或转账单据。
3、双方交谈时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及借钱或者确认借钱。
4、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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