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履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在实践中合同中止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合同符合条件是可以继续履行的,那么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具有免责条款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