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致第三人损失连带责任
我们都知道,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的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往往会涉及到第三人或者是担保人,那么对于一个合同,合同无效致第三人损失怎么承担连带责任呢?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合同无效致第三人损失连带责任
合同无效时致第三人损失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因为合同的无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所以需要根据自己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并非恶意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因为合同的签订、履行等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合同无效赔偿损失注意事项
1、正确界定损失与缔约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条件。自古以来法律演进所形成的一个普遍观念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个人对不是他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本质上乃是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以避免滥施惩戒和转移责任。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当事人一方超出合同约定履行的部分所造成的损失与无效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由缔约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纠纷大多是因一方未能按照无效经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履行而引起的。
2、正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是,原《经济合同法》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没有界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在单方过错致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确定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明确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利益的性质。合同损害赔偿的利益分为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即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的损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合同无效而蒙受重大不利的无过错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应当是,而且只能是信赖利益。如德国学者耶林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认为契约无效,相对人所得请求赔偿的范围“自以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之损害为限”。
通过小编的整理可以知道,合同无效时致第三人损失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因为合同的无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所以需要根据自己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就是若悠网小拜年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若悠网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