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你破解执行难的困局
2015年7月6日,最高院对2010年颁发的司法解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并通过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若干规定》)。此次修正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对被执行人从限制高消费延伸到一般消费,因此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将产生重大影响。故笔者试对该《限制消费若干规定》进行解读,方便读者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司法解释修正的两大亮点
1、限制消费的范围扩大
本次司法解释最主要是对限制消费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从“限制高消费”扩展到“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有关消费”。
为更好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惩治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原司法解释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基础之上,将限制范围扩大到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进一步压缩了被执行人的消费空间,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的吃、穿、住、行等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被执行人购买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投资行为也将收到很大的限制。通过种种对消费的限制,让被执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感觉很“难受”,以此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举例来说,在限制出行方式方面,原司法解释在限制交通工具方面只限于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但近几年高铁和动车已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虽然乘坐高铁和动车组的普通座位算不得高消费,但如果仅按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被执行人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因此新的司法解释根据实际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被执行人的活动范围和出行便利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也是对于老百姓而言最直观的最引人注意的一个变化。
2、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被限制消费
原司法解释规定:单位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但执行效果并不良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
新司法解释扩大了限制消费的主体范围,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实际控制人”。
同时,由原来“限制单位三类人员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一律变为“全面限制单位四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即先“一刀切”地限制四类人员进行司法解释列举或涵盖的有关消费,而暂不论是以单位的财产还是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消费。虽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为单位,但单位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实践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有“拍板权”的上述四类人员。在限制消费方面对上述四类人员等同于单位来处理,虽有扩大限制范围之嫌,但却可间接督促该四类人员想法设法积极履行生效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因为虽然该四类人员若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司法解释列举或者涵盖的有关消费,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但每次进行有关消费都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势必造成程序上的繁琐和复杂,且机动灵活性不强。因此该四类人员若想彻底“解套”的,必须“斩草除根”督促单位履行完毕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从执行效果来看应该还是不错的,但这也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二、启动限制消费的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
启动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措施的,原则上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院在受理了限制消费的申请后,在决定是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最终审查决定究竟是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决定限制消费期间、项目以及法律后果。
2、法院依职权启动
除了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消费之外,法院也有权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主动直接对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经发现执行法院有所遗漏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立即采取限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的应对
1、异议和复议
被执行人对限制消费令不服的,认为该限制令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执行行为异议的,若被执行人对此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消费前提出申请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司法解释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但限制消费令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而阻断,从事完获批的消费事项后,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再次需要从事相关消费的,需要重新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被限制消费的单位的上述四类人员被限制消费后,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新司法解释列举或涵盖的消费行为的,也应在消费前提前向执行法院申请。
3、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若想解除限制消费令,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解除限制消费令;另一种途径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和与本司法解释同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