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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终止公示催告程序裁定法律依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500次

公示催告是对于票据的丢失或者被盗的一种补救措施。由当时人向法院提起这一申请,由法院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最高院终止公示催告程序裁定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终止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终止原因

公示催告因法律规定原因的出现而终结。在票据实务中,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原因,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

1、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人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

2、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但法院未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也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届满时,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经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亦终结。

4、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权利申报被法院驳回,但是在申报权利期间结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也没有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公示催告程序自动终结。

5、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亦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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