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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时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54次

我们知道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什么意见,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如果在此时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不服,或者有疑问怎么办?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时怎么办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时怎么办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证实的,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在证人陈述以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要求证人补充和解释,或者对他的证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如果当事人的发问属于无理纠缠,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证人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的发问,应当回答。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在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部门及其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鉴定部门、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回答。

当事人认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误或者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可以向法庭请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宣布本案延期审理,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认为请求无理的,口头驳回,案件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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