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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353次

诉讼中有一种程序叫做公示催告。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然后由法院发出公告。其中需要知道的是,公示催告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定的,如果超出期限票据就会失去效力。那么,公示催告期限为多久,其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在这里,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吧。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若悠网的小编相信大家对此已有基本的了解,以及其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内容已经有所了解,法律对于公示催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公示催告不能少于六十天,另外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则将失去效力。因此,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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