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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难问题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53次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年来,全国上下都关注“执行难”这个问题。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协助和配合法院执行,所谓“协助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团体、个人发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团体、个人协助法院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扣划、扣留、提取、保管有关款物,以求达到执结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下文讨论的是有关单位在协助法院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一、协助执行难形成的成因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机关、单位常会以种种理由进行拒绝,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打折扣”或进行刁难,纵观执行实务及实践,协助执行难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协助义务人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懂法律,或装聋作哑。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当该协助义务人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常会以“没办过”或“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不好协助”为理由拒绝,或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就“放之高阁”,你发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做我的事情,置若罔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置之。

2、协助执行人重私人感情,轻视法律。

在纷繁的社会中,当协助执行人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之后,由于义务协助人可能跟被执行人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有业务的或非业务上的关系,有经济上的或利益上的冲突关系,有时也会碍于情面,就会听之任之,心目中只有私人感情,而轻视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权威,有时甚至会打电话通风报信。重视私人的感情,结果是往往导致有协助执行的内容,无实际协助执行的措施.

3、重地方保主义,轻视司法统一。

我国现行的法院隶属于地方的体制,法院经费由地方承担,法院的部门经济利益、法官个人物质利益无法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分离,法院的工作必然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与所谓地方经济利益相抗衡,换而言之,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支持。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法院无法发挥国家审判与执行机关的功能,法院功能的变异导致司法没有权威、尊严,这是民主与法制社会的一种“悲哀”。并且,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消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排除这个异地执行的严重障碍,势在必行。

4、协助执行人的责任心不强,导致协助内容无法落实。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是因为协助义务人责任心不强,不重视,导致应协助的、必须协助的,还没有实现和执行。

5、对协助执行人的处罚比较难。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处于同一地区的协助执行人进行处罚时,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对其处罚比较困难。往往是有处罚决定,无实际的处罚内容,或是因经济上的利益、社会上的关系,根本上就不会进行处罚,不了了之。

二、解决“协助执行难”的方法

对不同的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我们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对其进行根治,不仅要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还要采取适当的执行和处罚措施。

1、对于协助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以便争取协助义务人的支持和理解,使我们的执行顺利开展。

(1)工作要做到家,宣传要到位。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们要把相关的工作做到家、做到门、做到位;相关的手续要简明,要合法,要齐全;要明确协助内容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协助执行人的思想意识,对于个别极不配合和不协助的我们要以宣传为主,要让其知道法律的规定是很重要的,让其理解法律,要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

(2)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极不配合的义务人,我们要以教育为主,要反复教育,教育要讲究方法,讲究用语,讲究法律和实践的结合,以取得协助义务人的理解。对于反复教育无果的,应当协助而又不协助的,在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并裁定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3)解除协助执行人的后顾之忧。

当执行人员向有关协助义务人发出了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之后,因协助义务人担心自己协助了法院的执行之后,会受到被执行人或相关人的打击报复和排遣,法院一方面要加强法制上的完善,加强保密工作,另一方面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向有关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保护义务协助人的相关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

2、对协助义务人是单位的,如果拒不协助的,或就协助内容部分协助的,或有条件的协助,或以其内部规定等各种理由设置障碍,迟延或拒绝协助法院的执行.对抗法院执行的种种情形,我们执行人员应依法办理、严格执法,灵活处置实际情况,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有效执行措施。

(1)加大处罚力度,填补法律空白。在执行实践中,如有关金融机构迟延或拒绝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有关单位银行存款,除了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如在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遇到的新问题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应及时提出相关的建议上报,以便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进一步改革和简化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留、扣划的法律程序,是解决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协助执行难的有效措施。还要加强立法,进一步改革和简化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留、扣划的法律程序,建立更规范、更统一、更严格、更系统、更简化的相关的协助执行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较好解决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协助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才能改革和简化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等程序问题。

(3)进一步改革和简化相关部门协助法院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财产或财物、钱款的法律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是解决相关部门协助法院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4)充分应用司法建议权。司法建议权是司法机关在相关的案件中,对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发出的建议、倡议,以此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做法,以便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的发生。

3、协助义务人是法院的,法院之间除了协商解决,同时也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正常程序办理。如果法院作为义务协助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可以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协助执行难”的成因。

协助执行难是有多种原因的,不仅有历史的原因:几千年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有经济上原因: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经济不发达,有的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有社会机制上的原因:法律对各机关、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有社会诚信度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就是有履行能力也会逃避执行;有法律意识上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协助义务人法律意识不强。这些原因的解决有待我们社会经济的大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的完善,社会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法律的完善和严格的执行,社会机制的完备,使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权不再受“他项权”的干预和间接的限制,使我们的社会实现最大化的“公平”,使法院的“协助执行难”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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