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如何处理
需要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执行我国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1、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着互惠的原则,依照本国的司法程序协助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如果某个国家未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与我国也没有互惠关系,或该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直接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我国当事人就不宜采用申请执行的办法。
2、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我国和被执行人所在国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司法协助的内容,我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向该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文书的请求。一般说来,该外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和其国内法的规定,承认并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如果没有两国间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他们没有义务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