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是怎么构成的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是怎么构成的
1、主体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损毁的灾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灾难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是否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危害对象,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观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颠覆”,是指使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
“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
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
判断是否会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既包括正在行驶或航运中的,也包括停在码头、机场、车库等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二是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来说只对交通工具的哪些重要装置或部件进行破坏时,才构成本罪,如果破坏的只是一些可有可无、有则更好地辅助性的设施,不影响行驶安全,则不构成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具体的紧迫危险,就构成既遂,不需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刑法》第119条规定,如果发生了实害结果,则会加重法定刑。
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造成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结果,适用刑法第116条既遂犯处罚,排斥适用未遂规定。
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加重犯,适用刑法第119条处罚。
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或不能犯,成立本罪未遂。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严重后果”,在《铁路法》上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4、法律中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时,除了要看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外,同时还要注意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是怎么构成的?上文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请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