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结案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强制执行措施是针对一些不履行判决的一方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为统一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规范执行的结案行为,强制执行的结案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下文中,若悠网小编给您做一个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一)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2)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3)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二)恢复执行案件
1、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
2、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1)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2)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3)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三)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六种方式。
1、执行完毕
(1)执行完毕方式
“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2)结案通知书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3)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④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⑤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2)合议庭评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3)裁定书送达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4)申请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2)、(4)、(5)、(6)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5)财产线索核查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7)恢复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3、终结执行方式
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10)项、第(11)项、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4、销案方式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案”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5、不予执行方式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6、驳回申请方式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一)执行异议案件
1、结案方式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2)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3)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4)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5)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6)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2、裁定方式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二)执行复议案件
1、结案方式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2)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3)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4)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2、当事人复议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3、裁定方式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三)执行监督案件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2)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3)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4)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5)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6)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7)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三、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1、结案信息录入
执行案件的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本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2、结案违法责任
结案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或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结案情况时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管理实现目标
本院执行局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结案的管理。实现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实现辖区的案件管理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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