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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一般有什么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60次

股权是股票持有者所有的一种权利。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同时产生的。随着权利的消亡而消亡。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的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法条适用:

(一)同等条件

股权转让一般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其他约定条款,其中转让价格是最重要的条款。一般股权转让中,价格条款为主要的标准,同等条件主要体现为转让价格相同。另,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评判是否为同等条件的标准,俩者仅是作为价格条款的辅助条件。在实践中,未避免因标准不确定而产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也可对“同等条件”协商约定。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

首先,出让人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其他股东,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转让份额、转让价款、受让人等基本信息。

其次,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再次,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书面通知出让人股东。

最后,优先购买人股东与出让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执行标的为股权时,无需经半数股东同意,即可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根据中介机构的估值选择是否以拍卖方式变价。各股东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20日内未购买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在执行拍卖的过程中,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参加拍卖。股东不得以拍卖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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