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出借1张银行卡是否构成帮信罪
一、只是出借1张银行卡是否构成帮信罪
银行卡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在不同的具体情形下,如有证据表明您借出的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活动,您可能因共谋或协助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仅出借一张银行卡也可能构成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主观是否明知的判断标准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手机卡、信用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三、如何判断帮助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是出借1张银行卡是否构成帮信罪?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在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时,在确定行为人存在提供帮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后,在进行主观目的的认定时,不能只是进行简单的客观形式归罪,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多种因素,再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分析,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推动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