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执行和解破解执行难题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最后结果也许是采取执行和解的方式,通过协议来解决双方的矛盾。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那么利用执行和解破解执行难题怎么做,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一、实行执行结案告知制度,完善执行监督措施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结案方式中,对执行完毕和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两种结案方式没有要求制作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第二天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负担逾期债务利息,其利息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一倍。所以,在执行完毕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中,执行的期限越长,逾期债务利息越多,造成实际执行的金额要比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要大的多。这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代理人在收付案件执行款时,是有管理漏洞的。他只要将案件执行款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交到单位财务,账目就平了,余下的执行款,即依法取得的逾期债务利息的处理,也就有了自由的空间,这很容易造成贪污或与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案件执行款。针对执行工作这一薄弱环节,抚松法院党组要求执行法官在以上述两种方式结案的,一律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执行结案告知书》,写明“执行的本金、逾期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的费用”,依法送到给双方当事人。这样,既解决了对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的监督问题,还可以避免出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没有结案文书证明自己履行义务完毕的情形。因此,通过实行“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制度,推行公开执行,阳光执行,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执行款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贪污或利用执行款行贿”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实行执行结案审查制度,规范执行行为
为了公正、高效地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他们规定《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承办人应将案卷报送综合监督科审查。审查内容为: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经三人以上讨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是否补办审批手续、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执行费是否收取、执行费是否正确核算等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审查合格的,在《卷宗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案卷返还承办人,承办人报执行科长复核后交书记员装订。
三、实行执行备案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抚松县法院执行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完善执行备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备案制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立案后将形成积案,故将此类案件登记备案,不进入执行程序。实行执行备案制的目的是,使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在申请执行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后,由法院登记存档,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被法院判处监禁或走、死、逃、亡等无执行对象案件。执行备案由执行局登记造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具备时,该案即可转入执行程序。执行备案的启动程序,先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属备案范畴的,由执行局备案,并报立案庭登记;对有能力执行的案件,要告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申请立案。确定备案的案件,由执行局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备案告知书,告知备案后的权利和义务。对属备案范畴的案件,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其仍坚持不同意备案并请求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立案并向其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立案执行。对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如已在诉讼期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提供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对保全部分可依法执行,对剩余部分若无法执行的,动员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进行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已穷尽执行手段和程序后,部分执结的案件,剩余部分若无法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剩余部分备案登记,全案不能执行的,对全案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登记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
二是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三是灵活性,即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执行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较,多了一项书面要求,但这也只是将人们在执行中的普遍作法予以确认。民诉法和《执行规定》都不苛求和解协议的形式,当事人口头协议的,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可。
四是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法院执行的案件中总存在一些执行难题,一般可以采取科学的方式来破解执行难题,利用执行和解来破解执行难题,通常是实行执行结案告知制度,完善执行监督措施,还有实行执行结案审查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和行执行备案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