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主动取保说明什么
一、检察院主动取保说明什么
检察院主动取保候审,这种情况说明犯罪事实轻微,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
一、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取保后期怎么判
取保候审后的具体刑罚,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情况综合考量进行判决。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与最终的刑罚判决的性质完全不同。
一般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两种情况是不会判刑的。
第一,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是没有触犯刑法;
第二,因为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因而不能判刑。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前,作出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故意犯罪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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