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与己无关”保证书不能推卸担保人连带责任
近日,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判决高某向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6月的一天,王某的朋友高某找到他说,因近期做生意资金不足,需向张某借3万元,但需要找个担保人,遂恳请王某给签个字做担保,并信誓旦旦地说,肯定不用王某还钱。
高某还当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此笔借款由其本人偿还,与王某无关。王某信以为真,凭借二人往日的交情,二话没说,就随同高某一同去找张某借钱,并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料,事隔一年,王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高某借款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张某找高某追债,高某因生意亏本,无力还款。张某又找到王某,王某就把高某给自己打的保证书拿出来,称此事与己无关,不能还钱。无奈,张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及保证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张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王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虽持有高某的保证书,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仍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