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申请书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项执行刑罚的重要制度。《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7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对教育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对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全”的劳改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改悔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申请书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申请书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被判处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向监狱、劳改队申请减刑、假释(假释还必须达到法定服刑年限)的书面材料。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减刑(或假释)申请书”(2)劳改执行机关。即监狱或劳改队的领导机构。(3)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2.正文
1)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1991年10月《最高法院关于输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折规定》规定:“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以上四个方面同时具备的,应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活中舍已救人;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件。有上述表现之一的,应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假释的基本要件“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确已悔罪,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不致重新犯罪;老弱病残丧失作案能力的。”“至于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律师为其代书时,一定要根据上述法定条件写作,确有悔改表现的,就写其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的,就写其立功表现,如果两个方面都有事实不写其两个方面的表现。要按照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如实,具体地叙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