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哪些情节严重
一、开设赌场罪哪些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组织他人网络打麻将并抽成,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利用网络,在网络上组织他人打麻将,并从中抽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即行为人在网络上提供赌博的场所,将他人聚集到一起,进行赌博活动。
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具体分析。
(1)首先要看,这里的组织“他人”的性质及范围。
开设赌场一般要求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员。若是行为人仅仅是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小范围地进行娱乐活动,则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
(2)其次要算,行为人进行抽成的比例。
若是行为人的抽成非常低,可能只是为了拿回自己“开房”或是“开局”的成本,则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
(3)再次要理,行为人是否对其提供的“场所”有实质的管理、控制权。
若是赌博的人员赖账或者不支付“房费”,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若完全没有管理控制措施,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但是对这一点的审查并非特别严格,即是说某些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要求这一特征。
(4)最后要查,该活动存在或者持续的时间。
若是只是临时或者偶尔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三、网络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对于那些在赌博犯罪团伙中,对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受赌博犯罪组织者雇用,为犯罪分子提供后勤保障的服务人员或者偶尔几次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等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务中常见共犯包括:向赌博网站要赌博帐户和密码、发展代理商和会员、掌握、控制参赌人员输赢款的结算;帮助收取周转结算赌资、记账;网站、微信群的运营管理;招募代理、发展下线,通过转发和虚拟投注吸引他人参赌;等。
开设赌场罪哪些情节严重?结合上文的解答,大家此时对该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吧。开设赌场在我国是不允许的,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主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一旦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必然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