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附民事抗诉申请书
控告人(原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杨澧群
被控告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韩成良、祖辉、缪雷
控告事项和请求:
被控告人在控告人起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泉一案的第二审审理中,涉嫌枉法裁判罪,请求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起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五联所)、律师徐玉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请求:1、依法维持(2006)上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之第一项;2、依法撤销前述《民事判决书》判决之第二项;3、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之判令两被告返还医疗纠纷证据材料原件、判令认定两被告在代理非诉讼事务和履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合同中违约、两被告赔偿给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没能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513549.69元、两被告承担原医疗差错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费1909元、两被告承担其他费用1617、20元等诉讼请求。上诉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程序错误;3、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违约范围,从而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4、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重新起诉”、与建德二院协商解决与被上诉人的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5、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及后续费用的性质。
二审组成由韩成良为审判长,缪雷(主审)和祖辉为成员的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07)杭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以“本院认为:……略。综上,上诉人杨澧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告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以下明显错误:
一、控告人诉讼请求所涉及两被告不履行《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行为。
1、法院认为徐玉泉严格按照原告的指示与建德二院协商解决纠纷。没有事实依据。徐玉泉仅告知控告人他要去和建德二院调解,但没有证据证明徐玉泉确和建德二院调解过。怎样调解的?调解的怎么样?为什么和建德二院调解不成功。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所认为的“徐玉泉严格按照原告的指示与建德二院协商解决纠纷”。
2、法院认为建德二院不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没有提供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没有规定医院方可以“不配合”,医院不配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可以向当地卫生局投诉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一审、二审没有事实依据而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医院不配合实在谬论,已经丧失一般法官基本的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