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法院判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可以减刑的情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1)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减刑的法定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主要从以上几点进行理解:
①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
②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
③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三、在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的时候,需要按照顺序装订材料吗?
1、刑罚执行机关,在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的时候,需要按照顺序装订材料。
报送刑罚执行科的拟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编写页码,按下列顺序装订整齐:
(1)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呈报表;
(2)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3)人民法院判决书、历次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或送达回证复印件、执行通知书;
(4)罪犯入监登记表;
(5)罪犯奖惩审批表;
(6)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
(7)罪犯评审鉴定表;
(8)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
(9)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排序表;
(10)老病残罪犯认定表;
(11)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
(12)罪犯改造小结;
(13)罪犯认罪悔罪书;
(14)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
(15)其他材料。
2、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应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与会人员还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名,加盖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章。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被减刑,具体可以减刑多久,需要法院结合现行法规定的减刑标准确定。阅读此文后,如果对法院判刑减刑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