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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效力怎么认定,恋爱保证书有效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82次

很多情侣会在结婚之前写一些承诺书保证书之类的,经常会因为这样的协议书产生纠纷,那这样的婚前协议有效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前协议书效力怎么认定,恋爱保证书有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09年5月,李某曾向张某(女)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三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某怕张某移情别恋,要张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张某提出分手,李某所借5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张某照办了。

2010年3月,因张某觉得李某不适合自己,提出与李某分手。后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则以张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张某欲到法院起诉李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那么,张某给李某写的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解读】

尽管张某已出具保证书,但张某仍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借款。保证书不能使李某免除债务。

一方面,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所作出的保证,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合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第二条又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的恋爱关系,涉及到张某与李某的人身关系,在此关系中发生的“如果分手,无需归还借款”的保证书,不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确定其效力。

另一方面,以金钱限制婚姻自由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钱的方式或通过经济制裁,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李某试图通过一纸恋爱保证书来限制张某的基本人身权利,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的情形当属其中的第(五)项,故从张某书写保证书之时起,该保证书即无效,张某不受保证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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