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犯指证教唆犯需要什么证据
一、被教唆犯指证教唆犯需要什么证据
1、教唆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词、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可以用于证明教唆犯罪事实的材料。
2、证明他人的教唆行为要根据证人、证言、录像等直接证明材料进行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单一、孤立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教唆犯罪还要确认被教唆人本无犯罪意图的主观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是:
1、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构成教唆犯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教唆对象的认定
对教唆对象的限定,涉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如果采取极端从属性说,则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如果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则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这里的无责任能力的人,也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如果教唆像幼儿或高度的精神病患者这样的缺乏规范意识的人犯罪,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实际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换言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但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也能成为教唆对象。另一方面,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应肯定教唆犯的成立。成立教唆犯,必须有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行为人故意地导致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
需要说明的是,成立教唆犯,虽然以被教唆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说),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
被教唆犯指证教唆犯需要什么证据,上文已经详细介绍。对于教唆犯罪的处罚,应当首先对教唆犯罪造成的违法事实后果进行合法认定,必须在成立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要件下才可以认定违法事实,如果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或者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申请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