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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撤诉申请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89次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状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可以撤销的,那么,管辖权异议撤诉申请书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栋XXX楼。

负责人:XXXX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XX有限公司

XX省分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六日

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驳回异议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移送的不经裁定就直接移送,这是不对的,这样就剥夺了对移送管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要异议,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得行审判,当事人不服上诉并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审法院不须查明一审法院是否确有管辖权即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不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如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驳回异议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移送的不经裁定就直接移送,这是不对的,这样就剥夺了对移送管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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