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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申请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547次

如果公司因为不能偿还债务,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审查。那么,宣告破产申请书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宣告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20XX年X月X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XX市XX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20XX年X月X日,XX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XX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20XX年X月X日,XX公司资产总额为4265351.93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890元;银行存款为:1,461,299.93元;应收账款为:2673162元。上述XX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592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XX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371353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48000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职工XX、高XX、郑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XX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14780.61元。

截至20XX年X月X日,申请人查明:XX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592189.93元,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北京睿思华鼎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破产。

此致

XX市XX法院

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20XX年X月X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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