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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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地址:xx市xx区*8路**号。电话:xx****
委托代理人:胡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地址:xx市xx区**路。电话:138*******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1、**中路**小区写字楼价值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的房产。
2、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xx银行xx分行。
帐号:43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2012)岳民初字第xx**号】。
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1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申请人,并支付了相关利息。据此,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街道办事处
2012年10月15日
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
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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