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人与债权人是否必须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一、债权转让人与债权人是否必须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人与债权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因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各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就意味着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了合意,所以债权转让人与债权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是否还需要保证人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对债务人转让债务时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进行约定。
比如说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债务人转让债务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也要承担保证责任,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只是增加了债务人,原债务人并未脱离主合同债务人地位,保证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影响,甚至应该说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救济途径,故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的方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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