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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哪些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7 阅读: 138次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哪些人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主体一般是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的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关于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一)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

(三)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不能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如下: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2)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一般也不可被单独转让。

(3)债权人的变动会危害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所享有的利益,实质性地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或实质性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例如承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的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可以对债权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债权人就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造成债务人利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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